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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暫行)
寧波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354 2022-11-0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工業和信息化部《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文件,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寧波市優質中小企業是指在產品、技術、管理、模式等方面創新能力強、專注細分市場、成長性好的中小企業,由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三個層次組成。創新型中小企業具有較高專業化水平、較強創新能力和發展潛力,是優質中小企業的基礎力量;“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實現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發展,創新能力強、質量效益好,是優質中小企業的中堅力量;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位于產業基礎核心領域、產業鏈關鍵環節,創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術、細分市場占有率高、質量效益好,是優質中小企業的核心力量。
第三條 參與寧波市優質中小企業評價和認定的,應在寧波市屬地工商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企業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提供的產品(服務)不屬于國家禁止、限制或淘汰類,同時近三年未發生重大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條 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工作,堅持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專精特新”發展方向,堅持分層分類分級指導,堅持動態管理和精準服務。
第五條 寧波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以下簡稱“市經信局”)負責寧波市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工作,推動出臺相關支持政策,負責全市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寧波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推薦等工作。各區(縣、市)、各管委會中小企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屬地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申報和初審推薦、優質中小企業培育服務等具體實施工作。其他機構不得開展與優質中小企業有關的評價、認定、授牌等活動。
第二章 評價和認定
第六條 優質中小企業評價和認定工作堅持政策引領、企業自愿、培育促進、公開透明的原則統籌開展、有序推進。
第七條 市經信局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優質中小企業評價和認定標準,結合寧波市實際,發布并適時更新寧波市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標準(附件1)、寧波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標準(附件2)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推薦標準(附件3)。
第八條 寧波市優質中小企業的評價和認定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取公開征集、自愿申報、線上填報、線上審核、實地抽查和公示的方式。在工業和信息化部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平臺(https://zjtx.miit.gov.cn/,以下簡稱“培育平臺”)上搭建寧波市優質中小企業評價認定的申報和審核平臺,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可登錄培育平臺填報相關企業信息及對應材料。
第九條 寧波市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原則上每年第三季度開展,具體時間以市經信局正式通知為準。由各區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企業按工商注冊屬地原則自愿登錄培育平臺申請評價。各區級主管部門按照評價標準,對企業填報自評信息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審核、實地抽查,對符合評價標準的進行公示,各區級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公示企業相關答疑工作。公示無異議的,由各區級主管部門公告認定為本轄區創新型中小企業,并按要求上報市經信局備案,寧波市創新型中小企業由市經信局統一匯總和公告。
第十條 寧波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原則上每年第二季度開展,具體以通知文件為準。由各區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經公告的寧波市創新型中小企業按工商注冊屬地原則自愿登錄培育平臺提出認定申請。各區級主管部門按照認定標準,對企業申請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評審、實地抽查,在申報截止日后十個工作日內,提交評審結論并將符合認定標準的企業名單推薦上報市經信局。市經信局對區級主管部門推薦的企業進行審核和實地抽查,并對通過審核的企業名單進行公示。市、區兩級主管部門負責企業公示期內的相關答疑工作,公示無異議的,由市經信局發文公布,認定為寧波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
第十一條 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推薦,原則上每年第二季度組織開展,具體時間以工業和信息化部正式通知為準。由市經信局負責組織,經認定的寧波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自愿登錄培育平臺提出認定申請。市經信局按照認定標準,對企業申請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初審、實地抽查,初審通過的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推薦報送。
第三章 動態管理
第十二條 經公告的寧波市創新型中小企業有效期為三年,到期后由企業重新登錄培育平臺進行自評,經區級主管部門審核(含實地抽查)通過,并按要求上報市經信局備案后,有效期延長三年。寧波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有效期為三年,到期后由市經信局組織復核,復核通過后,有效期延長三年。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有效期為三年,到期后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復核,復核通過后,有效期延長三年。
第十三條 寧波市創新型中小企業、寧波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應在每年4月30日前通過培育平臺更新企業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未及時更新企業信息的,取消復核資格。
第十四條 寧波市創新型中小企業、寧波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如發生更名、合并、重組、跨市遷移、設立境外分支機構等與評價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應在發生變化后的3個月內登錄培育平臺,填寫重大變化情況報告表。不再符合評價標準的創新型中小企業,由區級主管部門核實后,報市經信局,由市經信局取消公告。不再符合認定標準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由市經信局核實后取消認定。對于不再符合認定標準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經市經信局核實后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取消認定。對于未在3個月內報告重大變化情況的,取消復核資格,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認定。
第十五條 寧波市創新型中小企業、寧波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如發生重大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或嚴重失信、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或被發現存在數據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或認定,且至少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十六條 寧波市創新型中小企業、寧波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應積極配合市、區兩級經信部門開展調研走訪、座談交流、問卷調查等活動。
第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可針對寧波市創新型中小企業、寧波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相關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分別向區級主管部門、市經信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實名舉報,并提供佐證材料和聯系方式。對受理的舉報內容,市、區兩級經信部門應及時向被舉報企業核實,被舉報企業未按要求回復或經核實確認該企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視情節輕重要求企業進行整改,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認定。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十八條 加大統籌協調力度。各地應充分發揮各級中小企業發展工作協調機制作用,統籌協調財稅、金融、技術、產業、人才、用地、用能等政策工具,加強部門協同、市區聯動,提高政策精準性和有效性,優化中小企業發展環境,構建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體系,加大優質中小企業支持培育力度,增強企業獲得感。
第十九條 著力做好服務供給。各地應著力構建政府公共服務、市場化服務、公益性服務協同促進的服務體系,通過搭建創新成果對接、大中小企業融通創新、創新創業大賽、供需對接等平臺,匯聚服務資源,創新服務方式,為中小企業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層次的服務,著力提升服務的廣度、深度、精準度和響應速度,增強企業獲得感。
第二十條 強化宣傳示范引領。各地應組織開展“專精特新”企業宣傳,強化“專精特新”政策解讀,總結推廣“專精特新”企業發展經驗做法,樹立“專精特新”企業先進典型,推介企業產品、技術和管理模式、商業模式,提升“專精特新”企業的社會影響力和知名度。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由市經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關于印發<寧波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甬經信中小〔2022〕17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三條 2022年10月1日前已被認定的寧波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已被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繼續有效。原有效期(最長不超過3年)到期后自動失效,復核時按本細則所對應的認定標準執行。
附件:1.寧波市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標準(企幫幫注:與工信部所發《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標準》相同)
3.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認定標準(企幫幫注:與工信部所發《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認定標準》相同)
以上就是《寧波市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的全部內容。企幫幫致力于為創業者提供工商財稅、知識產權、項目申報、資質認定、專精特新輔導等一站式創業管家服務,歡迎隨時咨詢企幫幫。創業路上,企幫幫與您一路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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